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NO.10)
96年11/29號之存貨修訂。
主要更改下列如下,我以條列試讓大家了解
1.
成本於市價熟低法。市價已明確指為淨變現價值。(以前可用淨變現價值和重置成本二者之一)
淨變現價值(製成品)=指在正常情況下之估計售價減除銷售費用之餘額。
淨變現價值(在製品)=指在正常情況下之估計售價減除致完工尚需投入之成本和銷售費用之餘額。
至於原料的淨變現價值,一值是為大家所匪夷所思之部分。這部份公報有放寬之規定。
原物料之淨變現價值並非以當時原物料之售價來決定期淨變現價值。(因為原物料是為了投入生產並非直接出售用)
淨變現價值(原物料)=指在正常情況下之估計售價減除致完工尚需投入之成本和銷售費用之餘額。
但是此一原物料估計實屬有困難。
因此公報規定當製成品之淨變現價值若預期等於或高於成本,則供該製成品生產使用之原物料不宜衝簡至低於成本。當原物料之下跌而使製成品之成本超過淨變現價值時,該原物料宜衝減製淨變現價值。在此情況下,原物料之"重置成本"可能為其淨變現價值之最佳估計。(擷取10號公報之12段)
上段所述,亦即為當製成品成本>淨變現價值,其原因是因為原物料價格下跌時,得認列原物料之跌價損失,若無法估計原物料之淨變現價值,得可使用原物料之重置成本作為淨變現價值。
2.
存貨跌價損失和迴轉利益只能作為銷貨成本的加減項。
3.
勞務成本也可作為存貨。
4.
副產品的價值除非重大,否則應以淨變現價值評價,且將剩餘成本歸屬製主產品。
5.
對於製造費用也有明確之規定。
固定製造費用應按正常產能去分攤,除非實際產能和正常產能差異不大,企業亦可按照實際產能分攤。
對於多分攤和少分攤之製造費用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變動製造費用則應按照實際產能分攤。
6.
存貨應按照逐項比。(廢除過去之總額比)
但符合下列三點時,亦得用分類比:
(1)、屬於相同產品現、且其目的或最終用途類似。
(2)、於同一地區生產與銷售。
(3)、實務上無法與該產品線之其他項目分離評價。
7.
廢除後進先出法,僅能使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法。
(1)專案計畫生產且能區隔之項目方得使用個別認定法。
(2)其餘部分應選擇先進先出或加權平均法。一經選定後應一致採用。
企業對於性質和用途類似的存貨 ,應採用相同成本計算方法。對於性質和用途不同之存貨,得採用不同成本計算方法。
PS.上述所寫之"應" <=代表必需要這樣做
"得"<=可選擇這樣作或則依其他可行得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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